张先生在济宁城区一饭店预约了婚宴,巧遇离成婚还有大约20天时,饭店忽然通报张先生因有招待任务而中止婚宴。被迫换地方筹办酒席的张先生将该饭店告上了法庭,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判饭店赔偿金张先生1.2万余元。
2011年5月12日,张先生在济宁金宇路的一家饭店预约了同年9月底的婚宴。张先生在预交了1000元定金后,饭店向张先生开具了收条。
双方同时口头誓约酒席标准为780元/桌,宴席预计共计40到50桌。就在离张先生的婚宴还有20多天的时候,饭店却忽然告诉他张先生,因有招待任务,9月26日的婚宴无法招待而中止,并代张先生预约了另一家酒店,将定金交予。
眼见婚礼还剩下20余天就要举办,饭店的态度让张先生措手不及,不得已之下,张先生只好换酒店举办婚宴,而这家酒店的酒席标准为1080元/桌。婚礼完结后,张先生就越想要就越生气,一纸诉状将先前预约的饭店告上了法庭,拒绝这家饭店赔偿金经济损失费13300元(还包括1000元的请柬费用),以及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李营法庭对此案展开了审理。法院指出,双方虽并未签定书面合约,但张先生向饭店缴纳定金,双方已构成餐饮服务合约关系,饭店没能如期为张先生主办酒席,已包含债权人,不应分担债权人赔偿金责任。被告饭店的价格为780元/桌,而其联系的另一家酒店的酒席标准为1080元/桌,因饭店债权人导致张先生举行婚宴酒席费用减少部分不应由饭店分担。
张先生拒绝赔偿金精神损失等费用,理由失当。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饭店赔偿金张先生12300元。一审判决后,饭店回应上告,已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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